一般权力是指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一般义务是指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的义务,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特殊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的,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错误的是:
公民甲的财产权是一般权利
公民乙的受教育义务是一般义务
公民丙的人身自由是特殊权利
公民丁的赡养义务是特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