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具有“多元一体”的语言文字体系。在此体系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基础和导向作用,其优先地位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其他类型的语言文字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旨在为部分公民提供更为便捷的诉讼、仲裁和文化等公共服务,但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因而,“全国通用”不仅是个描述性概念,也具有规范性效力,即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行适用。
这段文字重在说明: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术概念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适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