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收发货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化验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