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是指协调、调整行政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行为。下列不属于行政协调的是:
某局召开各处处长会议讨论各处人员的调整
某局作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五项禁令”的决定
某区路段三个月红绿灯不亮,该区交委召集电力局、交通局和街道办事处商讨解决办法
某上级机关召集下属两个局研究某一行政管理权力的归属和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