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古老的并适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指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主动采取抢救措施时新的损失,由采取该措施而获救的财产的受益,然后在航程结束时共同分摊,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海上危险必须是涉及船方和货方共同利益而且是真实的危险(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3)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根据上述定义,属于共同海损的是:
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
为免受海盗侵袭,重金聘请安保船员与货船伴行
海上起风浪时,堆积在甲板上,货物被海浪卷入海中
船舶触礁后为减轻船舶载重量,将所载物抛入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