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收取买房托管资金等职务便利,采取收取托管资金不入账等方式,非法获取人民币6000多万元,并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至案发时已挥霍殆尽。甲的行为构成: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滥用职权罪